5月30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全票通過了《江蘇省預防化解矛盾糾紛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聚焦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中的關鍵環節、難點問題,進行具體的制度規范,標志著我省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邁入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新階段。
特邀嘉賓
梁一波 省委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張錦道 省人大監察司法委副主任委員
馮 雷 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員
金 飚 省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趙立宏 省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問:目前國家層面尚未對預防化解矛盾糾紛進行專門立法,能否介紹一下我省制定這部條例的立法背景和過程?
張錦道: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是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制定地方性法規,依法規范和促進相關工作,對于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第一,這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的實際行動。習近平總書記賦予江蘇“在強化基層治理和民生保障上走在前”等重大任務,加強地方立法,有助于及時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推動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江蘇、法治江蘇。第二,這是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提升社會治理能力的迫切需要。當前,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類型多樣化、主體多元化、訴求復雜化、行為極端化等新的特點,對社會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通過立法健全工作體系、整合力量資源、提升能力水平。第三,這是做好新形勢下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的重要保障。我省在源頭預防、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方面進行了很多實踐探索,但缺乏法規制度的支撐,通過立法明確責任、完善機制、強化保障,有助于將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
從立法過程來看,將人民民主貫穿立法工作全鏈條、各方面,切實以高質量立法保障人民權益、體現人民意志、回應人民期待。一是及早啟動、充分準備。制定條例列入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后,省人大監察司法委與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司法廳等部門成立工作專班,盡早著手開展立法調研、重要問題研究、草案起草等工作。二是開門立法、廣納意見。在草案起草和后續修改完善過程中,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廣智專門召開座談會聽取市縣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意見建議,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愛軍帶隊赴南通、泰州開展立法調研,直接聽取一線部門、基層立法聯系點等方面的意見建議。通過召開座談會、立法協商會、部門協調會等會議以及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等多種方式,廣泛征求省有關單位、地方和專家、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并認真研究、反復論證、逐條修改,切實增強法規的針對性、可操作性。
問:我省條例主要內容有哪些?與其他省份立法相比,又有哪些主要特色?
馮雷:條例共6章50條,包括總則、源頭預防、多元化解、平臺建設、保障監督、附則,主要包括五個方面內容。一是明確各方責任。規定建立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推進機制,明確牽頭部門的統籌協調職責,以及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等的工作職責。二是突出源頭預防。專設一章,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將源頭預防貫穿于重大決策、行政執法、案件辦理等全過程。規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輿情研判預警等具體內容。三是促進多元化解。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非訴訟方式化解矛盾糾紛。明確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多種矛盾糾紛化解方式和實現路徑,并對具體運用等予以細化。四是規范平臺建設。專章明確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站式”平臺職責,對各級平臺的管理機制、工作內容、人員管理等作出具體規定,并對推進平臺信息化建設等提出要求。五是強化保障監督。規定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所需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加強工作場所和必要條件等方面保障,建立健全工作人員職業保障機制,并對調解員隊伍建設作出細化規定。
條例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注重預防與化解相結合。條例突出預防在先、注重過程防控,明確各類主體在矛盾糾紛預防方面的職責,將源頭預防貫穿于重大決策、行政執法、案件辦理等各環節。二是突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規定了各類矛盾糾紛化解方式和路徑,引導優先選擇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將調解作為重點加以細化,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凝聚多元化解合力。三是體現“一站式”平臺經驗特色。條例總結提煉我省關于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站式”平臺的實踐經驗,明確了各級平臺的職責任務,并對管理機制、工作內容、信息共享、人員管理等作出規定,為全省進一步完善平臺建設提供堅實法治保障。
問:目前我省“一站式”平臺運行情況如何?條例出臺后,如何進一步發揮平臺作用?
梁一波:條例設“平臺建設”專章,明確規定了依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心建立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站式”平臺,統籌各類資源力量,推動有關部門、單位力量下沉,協調促進轄區內的預防化解矛盾糾紛工作,進一步增強了“一站式”平臺建設的制度保障和剛性約束。近年來,我省高度重視綜治中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一站式”平臺)建設,2023年以來持續將其納入省委常委會年度重點工作和省黨建引領基層治理重點任務清單,省委書記信長星、省長許昆林專門作出批示、提出明確要求。省級層面先后召開4次全省現場推進會,全面部署推進平臺建設。今年以來,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李耀光多次對綜治中心建設提出明確要求,主持召開全省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調度會,進一步凝聚思想共識、明確重點任務。截至目前,我省95個縣(市、區)、1237個鄉鎮(街道)綜治中心已全面運行,訴訟服務中心、檢察服務中心、非訴訟服務中心、人民來訪接待中心進駐縣級中心基本實現全覆蓋,5621家“融合法庭”、438家法學專家咨詢工作站、2.4萬名調解員分別對接入駐縣鄉兩級中心。2024年,全省綜治中心共計受理群眾訴求177.3萬件,實質化解矛盾糾紛153萬件,人民法院民事一審案件量實現多年來首次下降,信訪總量、“民轉刑”案件分別同比下降24.1%、20.5%,大量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解決在訴前。
下一步,全省政法系統將充分利用條例出臺契機,根據條例在功能定位、機制建設、資源整合、人員管理、作用發揮、信息化建設等方面規定要求,全力推進以縣級為重點的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切實提升預防化解矛盾糾紛能力水平。
問:條例第三章對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方式作了具體規定,調解是重要的化解方式之一,條例在調解方面有哪些特色亮點和創制性的規定?
趙立宏:調解是我國獨創的化解矛盾、消除紛爭的非訴訟化解方式。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調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為做好新時代調解工作指明了方向。條例明確,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以及其他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促進各類調解銜接聯動。條例第三章對采取調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作出重點規定。一是拓展人民調解組織形式。鼓勵設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明確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鼓勵設立特色調解工作室和個人調解工作室。二是規范行政調解制度。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制度,將行政調解相關情況納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明確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行政調解權責清單,依法化解與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民事糾紛和行政爭議。三是培育發展商事調解。明確商事調解組織應當將章程、調解規則、調解員名冊、服務流程、收費標準等向社會公開。鼓勵培育商事調解服務品牌,開展國際商事調解。四是鼓勵律師參與各類調解。鼓勵律師協會和律師事務所組織律師參與各類調解,在司法行政機關指導和監督下提供調解服務。五是明確調解協議法律效力。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除了可以共同申請司法確認,符合條件的,可以依法共同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債權文書,還可以依法共同向民商事仲裁機構申請制作仲裁調解書或者作出仲裁裁決。六是推動調解貫穿各類化解方式。對調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公證、訴訟等多元化解方式進行規定的同時,強調調解優先、貫穿始終,為充分發揮調解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基礎性作用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凝聚了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合力。
問:條例對人民法院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職責作了規定,人民法院在實踐中是如何履職、發揮作用的?
金飚: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條例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履行審判職責,完善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工作機制,加強與行政機關、公證機構、仲裁機構和調解組織等協調配合,依法開展司法調解、司法確認和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等工作,為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提供司法保障?;鶎尤嗣穹ㄔ簩θ嗣裾{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痹陬A防化解矛盾糾紛過程中,人民法院處于“最后一道防線”。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立足審判執行主責主業,通過“外融合、內貫通”工作思路,充分發揮司法在矛盾糾紛預防化解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在外融合方面,人民法院對外在黨委領導下參與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牢牢把握“五個規范化”建設重點,始終堅持“四個導向”,正確處理“五對關系”,以訴訟服務團隊入駐等方式對接縣級平臺,開展民事立案登記、訴訟咨詢指導、指導調解、訴調對接、訴前財產保全、司法確認、簡案速裁快審、涉訴信訪登記接待等工作,助力實現群眾訴求“一站式接收、一攬子調處、全鏈條解決”,凝聚“有矛盾糾紛到綜治中心”的社會共識;借助“一根線、一張網、一塊屏”,以建設“融合法庭”的方式對接鎮、村平臺,將人民法院工作觸角延伸到解紛一線,通過交流研討、案例評析、集中授課等方式,推動基層和行業組織更好發揮糾紛分層過濾化解作用,助力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在內貫通方面,人民法院對內形成審前委托調解、訴中實質化解、判后延伸職能助推社會治理的工作體系,最大限度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