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唐悅) 近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修正稿。修正后的《條例》為維護全省479萬殘疾人合法權益增加了更多可操作性,修正的主要內容涉及殘疾人證的發放管理和殘疾人康復、教育與就業。
《條例》明確殘疾人證由縣(市、區)殘疾人聯合會發放。設區的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共同確定的殘疾評定定點醫院,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殘疾類別、等級評定工作。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完善殘疾人康復救助制度,對六周歲以下殘疾兒童、十四周歲以下人工耳蝸術后兒童、十六周歲以下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按照規定給予基本康復訓練費用全額補助;對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和殘疾人給予輔助器具適配補貼。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擴大殘疾兒童基本康復訓練費用補助范圍。
《條例》強調,財政、教育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加大特殊教育學校經費投入,確保特殊教育學校正常運轉。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應當按照當地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的八倍以上安排,且不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定額標準。學前教育和高中教育階段參照執行。
設區的市、縣(市、區)征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繳入省級國庫,建立省級殘疾人就業調劑金,在省內調劑使用??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確定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服務、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促進殘疾人就業。在同等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購買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殘疾人福利性單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
此外,修正后的《條例》進一步強調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無障礙環境的統籌規劃和管理,督促指導住房城鄉建設、民政、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自然資源、文化和旅游、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確保殘疾人無障礙地使用物質環境、交通工具、信息通信設備以及其他設施和服務;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應當協助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