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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泰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
2025-04-07 18:13

(2025年2月26日泰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泰州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泰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對標國際高標準市場規則體系,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優化政務服務,強化公正監管,完善法治保障,打造‘到泰州、泰周到’營商環境品牌,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p>

二、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有關部門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采用告知、建議和勸導等措施,預防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采用約談、教育、告誡等措施,糾正市場主體輕微違法違規行為。

“推行市場主體免罰輕罰清單制度,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相關領域依法制定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清單,向社會公布,并對清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評估情況對清單實行動態調整。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規范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對某領域執法事項,國家和省未制定裁量權基準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執法權限范圍內,依法合理確定裁量范圍、種類和幅度,制定全市統一的行政裁量權基準?!?/p>

三、將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加強溝通協作,建立健全聯動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違法犯罪工作機制。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執行聯動機制,加強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關部門以及公用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的協作,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應當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詢市場主體的身份、財產、交易、聯系方式等信息,協助人民法院查找被執行人,支持人民法院實施查控和處置,提高財產查控和強制執行效率。”

四、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行政審批”修改為“數據”;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大數據管理機構”修改為“數據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泰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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