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在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 蔣巍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現就《江蘇省生物多樣性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實現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持續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明確提出大力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重大工程,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和持續性。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強調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倡導綠色發展,推動中國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生物多樣性是生態系統健康與穩定的基礎,保護生物多樣性是構建美麗中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完善生物多樣性保護法規政策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戰略的具體體現,是踐行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樹立生態保護標桿的重要舉措,體現江蘇要建設成為美麗中國省域范例的重大決心。
(二)制定《條例》是落實國家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律法規、提升生態治理水平的迫切需求。近年來,國家層面逐步完善了生態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與行動計劃(2023—2030年)》,為各地區各部門推進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提供了指引。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江蘇省生態環境保護條例》《江蘇省濕地保護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對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省雖然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方面取得顯著進展,但仍面臨自然生態破碎化程度嚴重、外來物種入侵加劇、生物多樣性保護力度不足、物種棲息地逐漸喪失等問題,亟需通過立法建立更加系統、有效的生物多樣性保護機制。制定《條例》將有助于進一步健全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制度,規范各類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再上新臺階。
(三)制定《條例》是推動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協調并進的有力保障。我省平原廣闊、轄江臨海、扼淮控湖,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組分齊全,特殊的地理條件孕育出豐富繁多的動植物,形成特色鮮明的生物多樣性格局。習近平總書記賦予江蘇在推動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方面“爭做示范”的重大使命,明確了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并重的目標。在“美麗江蘇”建設過程中,生物多樣性保護是提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實現綠色發展的核心要素。當前,我省進入全面綠色轉型的關鍵時期,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更加緊密。通過立法規范生物多樣性保護、利用和管理行為,將為我省生態保護和經濟發展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確保在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同時,切實保護好我省生態環境與生物多樣性。
二、起草過程
為了有序推進立法,2020年省生態環境廳就將《條例》研究列入省級重點環??蒲许椖?,多次召開省內專家、部門研討會,就框架和重點內容進行研究論證。省政府將《條例》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后,省生態環境廳與省農業農村廳、省林業局成立共同起草小組,形成《條例》(初稿),赴云南省、蘇州市開展立法調研,并在北京市召開專家座談會,邀請生態環境部給予指導。2024年4月,省生態環境廳向省政府報送了《條例(草案)》(送審稿)。省司法廳對《條例(草案)》(送審稿)進行初步審查修改后,向省各有關部門、單位以及13個設區市政府、28個省政府立法基層聯系點、長三角有關省市以及省政府法律顧問、省人大掛鉤聯系代表征求意見,通過江蘇政府法制網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赴山東省、鹽城市、溧陽市等地開展立法調研,組織召開企業等多場行政相對人座談會,聽取各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對征集到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逐一梳理研究,充分予以吸納。經過反復研究、修改,最終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2024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堅持問題導向,突出江蘇特色,著力構建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體系,共設7章53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關于總則。主要規定了適用范圍、基本原則、政府和部門生物多樣性保護責任以及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編制、白皮書發布、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國際合作等內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生物多樣性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督和管理工作(第五條);將生物多樣性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和行動計劃,設區的市、縣(市、區)編制相關專項規劃或者計劃、方案(第六條);定期編制全省生物多樣性保護白皮書,發布生物多樣性現狀、保護舉措、保護成效和保護行動方向(第七條);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科研、成果轉化和人才培養,建立信息共享、預警和應急機制,鼓勵國際合作與交流(第八條、第九條)。
(二)關于生態系統保護。明確本省實行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與系統治理,實施重大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提升生態系統功能(第十條);優先保護具有高自然、功能、經濟和文化價值的典型生態系統(第十一條);優化生物多樣性保護空間體系,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第十二條第一款);落實生態空間管控區域的管理要求,加強監督管理與技術指導(第十三條);落實自然保護地各項制度,對自然保護地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和差別化管控(第十四條);依法開展濕地保護、修復、管理有關工作,維護濕地生態功能以及生物多樣性(第十五條);依法組織海洋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采取措施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提升海洋生態系統功能(第十六條);科學構建生態廊道,統籌開展不同空間區域協同保護,提高生態系統完整性和連通性(第十七條第一款);采取以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的措施,改善生境、恢復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基本功能(第十八條)。
(三)關于物種和遺傳資源保護。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依法對生物物種資源進行保護和規范利用,加強野生生物物種資源及其原生境的就地保護,促進野外種群保護和恢復(第十九條);根據生物多樣性保護需求制定遷地保護方案,完善重要遷地保護設施,推進特殊物種人工繁育、野化放歸及古樹名木保護(第二十條);重點支持珍貴、瀕危維管植物資源、陸生脊椎動物資源、陸生昆蟲資源及水生生物資源的保護和科學研究,必要時對種群數量超出環境容量的物種進行調控(第二十一條);編制重點監管生物遺傳資源名錄,加強野生生物遺傳資源的收集與保藏,按需建立種質資源庫(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生物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制度,確保生物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活動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第二十三條)。
(四)關于生物安全。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外來物種入侵的防范和應對,省級相關部門建立外來入侵物種防控協調機制(第二十四條);單位和個人發現危害生態環境的疑似外來物種,有權向相關部門反映,接報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防控措施(第二十五條第二款);野生動物放生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部門加強對活動的規范和引導(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開展規模性增殖放流活動需提前報告并接受監督檢查(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建立生物安全應急制度,制定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處置及事后恢復工作(第二十八條);完善野生動物疫病監測體系,依法開展預測、監測和防治管理(第二十九條);生物遺傳資源收集、利用和生物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活動應當遵守安全管理規范,相關單位應當采取生物安全風險防控措施(第三十條)。
(五)關于公眾參與和可持續利用。明確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增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自覺履行生物多樣性保護義務(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完善公眾參與程序,推動生物多樣性科普教育,鼓勵全民參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信息公開機制,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第三十三條);開展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調查與編目活動,促進生物多樣性相關傳統知識傳承、創新和開發利用(第三十四條);將生物多樣性融入城市建設與發展整體進程,推動建立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可持續城市發展模式(第三十五條);規范生物多樣性友好型經營活動,鼓勵開展符合生物多樣性保護要求的特色項目(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鼓勵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專業咨詢和法律服務,鼓勵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活動(第三十七條);鼓勵生物多樣性相關知識產權的登記和保護,依法保護商業秘密(第三十八條);建立破壞生物多樣性行為投訴、舉報制度(第三十九條)。
(六)關于保障監督。明確每五年開展生物多樣性本底調查,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重點區域和重點物種專項調查(第四十條);建設生物多樣性觀測站點,推動形成全省一體化生物多樣性觀測網絡,并建立生物多樣性觀測年報制度(第四十一條);制定生物多樣性評估技術規范,開展全省生物多樣性綜合評估(第四十二條);編制并動態調整生物多樣性紅色名錄、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和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第四十三條);建設并有序開放全省生物多樣性數據庫,實現數據匯交和信息共享(第四十四條);加大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資金投入,鼓勵開發綠色金融產品,探索建立市場化、社會化投融資、融資機制(第四十五條);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目標責任制,將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情況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圍(第四十六條);編制和修改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以及相關規劃時需對生物多樣性影響進行評估(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禁止、限制行為納入自然生態保護修復行為負面清單(第四十八條);對涉及生物多樣性保護、利用和管理等活動進行監管,依法查處破壞生物多樣性的違法行為(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健全生物多樣性損害鑒定評估方法和工作機制(第五十條第一款);此外,對法律責任作出銜接性規定(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二條)。
《條例(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