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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征求意見】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

江蘇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F將《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全文在江蘇人大網上公布,社會公眾可直接通過本網頁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發送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社會法處(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2號,郵編:210008,電子郵箱:1040980700@qq.com)。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5年4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本省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網信、統計、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六條 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時,應當進行男女平等評估。

對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的實施情況,制定機關應當進行檢查、評估,并聽取婦女組織的意見。

第七條 本省落實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定期開展婦女發展狀況和權益保障統計調查和分析。

省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社會性別統計報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男女平等意識,培育尊重和關愛婦女的社會風尚。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和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媒體涉及男女平等內容的審核管理。

第九條 本省與長江三角洲地區其他省市共同建立健全婦女權益保障合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經驗交流與聯動協作。

第十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展捐資助學、教育培訓、困難救助、就業創業支持、法律服務等各種保障婦女權益的活動。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逐步達到百分之三十;縣(市、區)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

居(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一名以上婦女成員。居(村)民代表會議中婦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培養、選拔女性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

各級婦女聯合會以及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等婦女組織,可以向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性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女性領導成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領導成員。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正職領導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女性。

第十四條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所占比例應當與女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

女職工比例較高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女性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婦女聯合會的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重視本單位婦女組織的工作,為婦女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支持在女性勞動者相對集中的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和新就業群體中根據實際建立婦女組織。

第十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為婦女參與居(村)民自治提供便利、創造條件。

建立健全婦女議事制度,組織婦女參與制定或者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及有關婦女兒童權益事項的議事協商活動。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十七條 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遺棄、殘害、買賣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

禁止非法采供卵。禁止買賣卵子、合子(受精卵)、胚胎。禁止實施代孕技術或者參與實施代孕行為。

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婦女本人同意;在婦女與其家屬或者關系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愿。

醫療機構進行婦科檢查時,應當保護婦女隱私。

第十八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

(二)非法搜查、檢查婦女的身體;

(三)拐賣、綁架婦女,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四)利用威脅、恐嚇、精神控制等手段限制婦女人身自由;

(五)其他侵犯婦女人身自由的行為。

第十九條 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介傳播貶低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的內容;

(二)利用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對婦女實施猥褻、侮辱、誹謗、散布謠言、侵犯隱私等網絡暴力;

(三)在廣告、招貼宣傳以及商業經營活動中貶損婦女人格尊嚴;

(四)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婦女的隱私權;

(五)其他侵犯婦女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條 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

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格權侵害禁令等。

第二十一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愿實施以下性騷擾行為:

(一)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言語表達;

(二)不適當、不必要的肢體行為;

(三)展示或者傳播具有明顯性意味的圖像、文字、語音、視頻等信息;

(四)利用職權、從屬關系、雇傭關系、優勢地位或者照護職責,明示、暗示發展私密關系或者發生性行為將獲得某種利益;

(五)其他性騷擾行為。

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根據女性未成年人的年齡階段,開展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的教育,保障女性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

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等密切接觸女性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違法犯罪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女性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前款規定的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有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一)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將其納入員工手冊或者員工、實習人員培訓;

(二)明確負責機構或者人員;

(三)將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等內容納入集體合同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等;

(四)設置投訴電話、信箱、加密電子郵箱等,暢通投訴渠道;

(五)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并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六)支持、協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有條件的單位為受害婦女提供心理疏導和必要的帶薪休假;

(七)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地鐵、公交、車站、機場、輪渡、地下停車場等人員聚集和流動的公共場所,應當建立對性騷擾的防范和干預機制,對有關單位的投訴處理或者案件調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者、住宿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省健全婦女健康管理服務體系,保障婦女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開展婦女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篩查和診療,提高婦女健康水平。

開展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以及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健康知識普及、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婦女特殊生理時期的健康需求。

鼓勵適齡女性接種宮頸癌疫苗。按照政府主導、知情同意、自愿接種的原則,推動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接種宮頸癌疫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資金保障。

第二十七條 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群團組織等應當為有需要的困境婦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務支持。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對涉案女性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公益性心理健康評估、心理創傷療愈等心理健康服務。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保障婦女的特殊需要。

新建改建擴建機場、車站、港口、商場、醫院和文化體育設施等大型公共場所應當配建家庭衛生間、母嬰室,提高女性廁位配建比例。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二十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按時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和學校通過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減免相關費用、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女性接受教育給予幫助。

第三十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和學校、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派出留學、就業指導和服務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三十一條 健全全民終身學習體系,為婦女終身學習創造條件。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婦女的需要,開展職業教育、實用技術、數字經濟技能等培訓,提高婦女勞動技能和就業創業能力。

政府組織或者補貼的創業培訓和實用技能培訓,應當保障婦女占適當的比例,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產后再就業婦女、失業婦女、殘疾婦女等參加培訓。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女性人才的培養、引進、評價、激勵和服務保障,促進女性人才成長發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專業活動的權利;在高層次人才發展計劃等項目申報、評獎中,對符合條件的婦女,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鼓勵科研、教育、醫療等機構和單位針對孕育期女性延長職稱評聘考核期限,幫助其平穩度過生育與職業發展期。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婦女就業創業、職業發展政策措施,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并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政府設立的公益性崗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就業困難、生活困難的婦女。

第三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婚育狀況等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聘)用標準。

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規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視婦女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發布含有限制婦女就業內容的招聘啟事。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依法約定女職工的工作內容和地點、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以及女職工特殊保護等事項,并不得含有限制女職工婚育或者其他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

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可以就男女平等、女職工權益保障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和工會、婦女聯合會應當引導和支持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行業協會、工會可以對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的特殊權益開展集體協商,依法合理確定相關待遇標準。

平臺企業在制定平臺進入退出、訂單分配、訂單完成時長、抽成報酬、工作時間、獎懲等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平臺算法時,應當聽取婦女組織和女性勞動者意見建議,保障女性勞動者的特殊權益。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生理特點和所從事職業的特點,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采取勞動保障措施,改善勞動條件,防止職業危害,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條件。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作業。

第三十八條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待遇。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用人單位不得對孕期女職工采取調換崗位、加大勞動強度等方式,逼迫或者變相逼迫女職工離職。

采取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懷孕,或者懷孕后有習慣性流產史、先兆流產、嚴重的妊娠并發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女職工憑相應醫療機構證明提出請假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

第三十九條 女職工懷孕后,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安排休息的,休息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協商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女職工懷孕不滿三個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懷孕七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用人單位安排休息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計發;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休息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采取居家遠程辦公、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工作。

第四十條 本省建立完善生育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參保婦女生育待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托育服務體系,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務供給。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用人單位,通過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為本單位職工提供三周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鼓勵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為生活困難的婦女生育提供幫助。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用工成本分擔機制,對企業在女職工產假期間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督促用人單位執行婚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等制度并落實休假期間的相關待遇,維護職工生育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適齡婦女進行一次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

第四十三條 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為困難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提供生活幫扶、就業創業支持等關愛服務。

第六章 財產權益

第四十四條 婦女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不受其收入狀況的影響。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知情權,一方有權了解財產狀況,另一方不得隱瞞。

夫妻一方查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登記在另一方名下財產狀況的,有關登記機構、管理部門等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相關信息。

第四十五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第四十七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不得以風俗習慣、婚姻狀況等為由,剝奪婦女依法享有的繼承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八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尊重,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關系。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第四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婦女結婚、離婚自由。

在夫妻分居、離婚冷靜期、離婚訴訟期間以及夫妻關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擾女方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撓女方探望子女,不得侵害女方的人身權益、居住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患重病的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緊急處置和特殊保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家庭暴力的預防、制止工作和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維護婦女合法的婚姻家庭權益。

第五十一條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女方在離婚時生活困難的,有負擔能力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第五十二條 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撫育子女、負擔家庭義務、照顧家庭生活。

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糾紛多元化解指導工作的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納入矛盾糾紛風險預防、排查分析、依法處理等機制,加強婚姻家庭糾紛的源頭預防和多元化解。

第八章 救濟措施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有關機關應當及時糾正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 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有關部門接到控告或者檢舉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符合條件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機關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庇護場所,為遭受侵害或者因離婚、喪偶導致居無定所、處于危難情形的婦女及與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和有贍養扶養關系的成年人,按照國家規定提供免費臨時庇護和其他救助。庇護場所應當設有必要安全設施。

鼓勵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庇護、救助受害婦女的工作。

第五十七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求助。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婦女聯合會可以向其提出督促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

婦女聯合會應當及時受理、移送有關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處置。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婦女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五十八條 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符合法定情形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五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業技能等級)、培訓、辭退、退休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監管范圍。

用人單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監督并要求其限期糾正。對查處的典型案例,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的決定,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對其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責令改正。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由公安、網信、文化旅游、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 學校、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造成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 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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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江蘇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修訂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本省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保障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網信、統計、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六條 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時,應當進行男女平等評估。

對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的實施情況,制定機關應當進行檢查、評估,并聽取婦女組織的意見。

第七條 本省落實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定期開展婦女發展狀況和權益保障統計調查和分析。

省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發布社會性別統計報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男女平等意識,培育尊重和關愛婦女的社會風尚。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和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媒體涉及男女平等內容的審核管理。

第九條 本省與長江三角洲地區其他省市共同建立健全婦女權益保障合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經驗交流與聯動協作。

第十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展捐資助學、教育培訓、困難救助、就業創業支持、法律服務等各種保障婦女權益的活動。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逐步達到百分之三十;縣(市、區)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中,婦女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

居(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一名以上婦女成員。居(村)民代表會議中婦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培養、選拔女性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

各級婦女聯合會以及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等婦女組織,可以向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性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女性領導成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有一名以上女性領導成員。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正職領導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女性。

第十四條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所占比例應當與女職工占職工總數的比例相適應。

女職工比例較高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女性管理人員。

第十五條 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婦女聯合會的工作,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重視本單位婦女組織的工作,為婦女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支持在女性勞動者相對集中的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和新就業群體中根據實際建立婦女組織。

第十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為婦女參與居(村)民自治提供便利、創造條件。

建立健全婦女議事制度,組織婦女參與制定或者修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及有關婦女兒童權益事項的議事協商活動。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十七條 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遺棄、殘害、買賣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

禁止非法采供卵。禁止買賣卵子、合子(受精卵)、胚胎。禁止實施代孕技術或者參與實施代孕行為。

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婦女本人同意;在婦女與其家屬或者關系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愿。

醫療機構進行婦科檢查時,應當保護婦女隱私。

第十八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

(二)非法搜查、檢查婦女的身體;

(三)拐賣、綁架婦女,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四)利用威脅、恐嚇、精神控制等手段限制婦女人身自由;

(五)其他侵犯婦女人身自由的行為。

第十九條 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為:

(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介傳播貶低損害婦女人格尊嚴的內容;

(二)利用人工智能等現代信息技術對婦女實施猥褻、侮辱、誹謗、散布謠言、侵犯隱私等網絡暴力;

(三)在廣告、招貼宣傳以及商業經營活動中貶損婦女人格尊嚴;

(四)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婦女的隱私權;

(五)其他侵犯婦女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條 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

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格權侵害禁令等。

第二十一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愿實施以下性騷擾行為:

(一)具有性含義、性暗示的言語表達;

(二)不適當、不必要的肢體行為;

(三)展示或者傳播具有明顯性意味的圖像、文字、語音、視頻等信息;

(四)利用職權、從屬關系、雇傭關系、優勢地位或者照護職責,明示、暗示發展私密關系或者發生性行為將獲得某種利益;

(五)其他性騷擾行為。

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并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根據女性未成年人的年齡階段,開展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的教育,保障女性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

學校、幼兒園、校外培訓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等密切接觸女性未成年人的單位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查詢應聘者是否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前述違法犯罪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密切接觸女性未成年人的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是否具有前款規定的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查詢,通過查詢或者其他方式發現其工作人員有上述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解聘。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一)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將其納入員工手冊或者員工、實習人員培訓;

(二)明確負責機構或者人員;

(三)將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等內容納入集體合同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等;

(四)設置投訴電話、信箱、加密電子郵箱等,暢通投訴渠道;

(五)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并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六)支持、協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有條件的單位為受害婦女提供心理疏導和必要的帶薪休假;

(七)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地鐵、公交、車站、機場、輪渡、地下停車場等人員聚集和流動的公共場所,應當建立對性騷擾的防范和干預機制,對有關單位的投訴處理或者案件調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 文化娛樂場所經營者、住宿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六條 本省健全婦女健康管理服務體系,保障婦女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開展婦女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篩查和診療,提高婦女健康水平。

開展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以及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健康知識普及、衛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婦女特殊生理時期的健康需求。

鼓勵適齡女性接種宮頸癌疫苗。按照政府主導、知情同意、自愿接種的原則,推動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接種宮頸癌疫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資金保障。

第二十七條 民政、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群團組織等應當為有需要的困境婦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務支持。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對涉案女性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公益性心理健康評估、心理創傷療愈等心理健康服務。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保障婦女的特殊需要。

新建改建擴建機場、車站、港口、商場、醫院和文化體育設施等大型公共場所應當配建家庭衛生間、母嬰室,提高女性廁位配建比例。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二十九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按時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

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和學校通過發放助學金、給予生活補助、減免相關費用、安排勤工助學等方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女性接受教育給予幫助。

第三十條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和學校、用人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派出留學、就業指導和服務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第三十一條 健全全民終身學習體系,為婦女終身學習創造條件。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婦女的需要,開展職業教育、實用技術、數字經濟技能等培訓,提高婦女勞動技能和就業創業能力。

政府組織或者補貼的創業培訓和實用技能培訓,應當保障婦女占適當的比例,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產后再就業婦女、失業婦女、殘疾婦女等參加培訓。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女性人才的培養、引進、評價、激勵和服務保障,促進女性人才成長發展。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專業活動的權利;在高層次人才發展計劃等項目申報、評獎中,對符合條件的婦女,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鼓勵科研、教育、醫療等機構和單位針對孕育期女性延長職稱評聘考核期限,幫助其平穩度過生育與職業發展期。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婦女就業創業、職業發展政策措施,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并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政府設立的公益性崗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就業困難、生活困難的婦女。

第三十四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婚育狀況等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聘)用標準。

用人單位制定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規章制度,不得含有歧視婦女的內容。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發布含有限制婦女就業內容的招聘啟事。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依法約定女職工的工作內容和地點、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以及女職工特殊保護等事項,并不得含有限制女職工婚育或者其他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

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可以就男女平等、女職工權益保障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有關部門和工會、婦女聯合會應當引導和支持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行業協會、工會可以對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的特殊權益開展集體協商,依法合理確定相關待遇標準。

平臺企業在制定平臺進入退出、訂單分配、訂單完成時長、抽成報酬、工作時間、獎懲等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平臺算法時,應當聽取婦女組織和女性勞動者意見建議,保障女性勞動者的特殊權益。

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生理特點和所從事職業的特點,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采取勞動保障措施,改善勞動條件,防止職業危害,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安全和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條件。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作業。

第三十八條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待遇。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用人單位不得對孕期女職工采取調換崗位、加大勞動強度等方式,逼迫或者變相逼迫女職工離職。

采取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懷孕,或者懷孕后有習慣性流產史、先兆流產、嚴重的妊娠并發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女職工憑相應醫療機構證明提出請假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

第三十九條 女職工懷孕后,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安排休息的,休息期間的工資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協商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女職工懷孕不滿三個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懷孕七個月以上且上班確有困難,用人單位安排休息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約定計發;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休息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鼓勵有條件的用人單位采取居家遠程辦公、彈性工作時間等方式,合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工作。

第四十條 本省建立完善生育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參保婦女生育待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托育服務體系,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務供給。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用人單位,通過購買服務等多種方式,為本單位職工提供三周歲以下嬰幼兒托育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鼓勵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等為生活困難的婦女生育提供幫助。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用工成本分擔機制,對企業在女職工產假期間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按照規定給予補貼。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依法督促用人單位執行婚假、產假、護理假、育兒假等制度并落實休假期間的相關待遇,維護職工生育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至少每兩年組織適齡婦女進行一次乳腺癌、宮頸癌篩查。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

第四十三條 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為困難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提供生活幫扶、就業創業支持等關愛服務。

第六章 財產權益

第四十四條 婦女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不受其收入狀況的影響。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知情權,一方有權了解財產狀況,另一方不得隱瞞。

夫妻一方查詢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登記在另一方名下財產狀況的,有關登記機構、管理部門等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相關信息。

第四十五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第四十七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不得以風俗習慣、婚姻狀況等為由,剝奪婦女依法享有的繼承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四十八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尊重,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關系。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開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

第四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涉婦女結婚、離婚自由。

在夫妻分居、離婚冷靜期、離婚訴訟期間以及夫妻關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擾女方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正常生活,不得阻撓女方探望子女,不得侵害女方的人身權益、居住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女性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患重病的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緊急處置和特殊保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家庭暴力的預防、制止工作和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維護婦女合法的婚姻家庭權益。

第五十一條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女方在離婚時生活困難的,有負擔能力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

第五十二條 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撫育子女、負擔家庭義務、照顧家庭生活。

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糾紛多元化解指導工作的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納入矛盾糾紛風險預防、排查分析、依法處理等機制,加強婚姻家庭糾紛的源頭預防和多元化解。

第八章 救濟措施

第五十四條 對違反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出書面審查建議。

有關機關應當及時糾正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中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規定。

第五十五條 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有關部門接到控告或者檢舉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符合條件的婦女,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機關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者指定庇護場所,為遭受侵害或者因離婚、喪偶導致居無定所、處于危難情形的婦女及與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和有贍養扶養關系的成年人,按照國家規定提供免費臨時庇護和其他救助。庇護場所應當設有必要安全設施。

鼓勵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庇護、救助受害婦女的工作。

第五十七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求助。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婦女聯合會可以向其提出督促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

婦女聯合會應當及時受理、移送有關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處置。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婦女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五十八條 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符合法定情形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五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業技能等級)、培訓、辭退、退休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監管范圍。

用人單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合工會、婦女聯合會約談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監督并要求其限期糾正。對查處的典型案例,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的決定,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對其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責令改正。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由公安、網信、文化旅游、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三條 學校、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造成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 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1[1-10],2[11-16],3[17-28],4[29-32],5[33-43],6[44-47],7[48-53],8[54-60],9[61-64],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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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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